营业外收支

营业外收支

营业外收支

会计科目

  营业外收支是指个体工商户依据《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规定设立的“营业外收支”会计科目,科目编号为511,属于损益类科目。“营业外收支”会计科目核算个体户取得的各项营业外收入以及可以税前列支的各项营业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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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外收支的核算内容

  营业外收支科目核算个体户取得的各项营业外收入以及可以税前列支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如固定资产盘盈、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罚款收入、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固定资产盘亏、报废的净损失、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的净损失、“计税办法”规定的可以税前列支的捐赠支出、赔偿款、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等。

营业外收支的账务处理

  一、个体户取得各项营业外收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存货”、“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清理”、“应付款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发生各项营业外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待处理财产损失”、“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

  二、个体户在年终结账后发现的涉及以前年度的会计错误,应在本年度账户中进行调整。其中,如为以前年度少计收益、多计费用的,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需要补交流转税的,还应同时按应补交的流转税金额,贷记“应交税金”科目;如为以前年度多计收益、少计费用的,借记本科目(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记有关科目。

  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个体户立即补交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事项的个人所得税,应视同本年预交个人所得税,按补交金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已补交的个人所得税金额应在年终汇算清交时一并调整。

  三、年末本科目的余额应转入“本年应税所得”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营业外收支项目的内容及填列方法

  依据《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编制应税所得表,营业外收支项目的内容及填列方法如下:

  “营业外收支”项目,反映个体户取得的除直接经营活动收入以外的各项营业外收入和可以税前列支的各项营业外支出。本项目应根据“营业外收支”科目期末余额填列,如为贷方余额,本项目数字以本项目数字“-”号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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