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支出
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是指银行、人保系统各级保险统筹机构依据《银行、人保系统养老保险统筹会计核算管理暂行办法》设立的“0203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支出”会计科目,属于资金运用类科目,本科目核算本年度按规定实际支付给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人员的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金。
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的账务处理
支出时记借方;年终应将本科目借方余额全部转入“基金结存”科目中相应明细科目的借方冲销。年终本科目无余额。平时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当期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累计数。
本科目按不同所有制性质设置二级科目。
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概述
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由职工自愿参加、自愿选择经办机构的一种补充保险形式。由社会保险机构经办的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办法,职工个人根据自己的工资收入情况,按规定缴纳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记入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在有关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应按不低于或高于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以提倡和鼓励职工个人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所得利息记人个人账户,本息一并归职工个人所有。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经批准退休后,凭个人账户一次领取或分次领取储蓄性养老保险金。职工跨地区流动,个人账户的储蓄性养老保险金应随之转移。职工未到退休年龄而死亡,记人个人账户的储蓄性养老保险金应由其指定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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