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承兑汇票垫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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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科目

  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是指农村信用社为适应农村信用社业务发展的需要,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2002年度会计决算工作的通知》增设的“1269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会计科目,银行承兑汇票垫款科目核算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出票人无款或款项不足支付时,农村信用社垫付的款项。

目录

银行承兑汇票垫款的会计核算

  垫付款项时记借方,收回垫付款项时记贷方。本科目依次排在“1268逾期助学贷款”科目之后,在资产负债表中,填列在“逾期贷款”项目中。

银行承兑汇票概述

  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收款人或者付款人开出的,由付款人向其开户银行提出承兑申请而且经过银行承诺到期兑付的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是银行的信用做背书;银行的信用自然要超过公司的信用,因此“银行承兑汇票”的信誉等级更高,风险性更低,流动性更好。用通俗的解释来说,“汇票”的本质就是“欠条”,“欠条”上标明了欠款金额、偿还时间。

  银行承兑汇票的程序: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在通常情况下,承兑涉及三方当事人,即汇票的出票人,票上所载付款人,持票人。银行承兑汇票的程序如下:首先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或者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其次银行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后,就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并且在三日之内决定承兑或者拒绝承兑。最次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履行到期付款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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