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外汇收汇
其他外汇收汇是指企业依据《国家外汇额度收汇上缴核拨留成总账会计核算办法》规定设立的“其他外汇收汇(1103)”会计科目,属于来源类会计科目,本科目核算各外汇指定银行出具的收回国外借我贷款本息,国家借入的外汇贷款和其他收汇结汇水单或结汇证明所反映的外汇收入。
其他外汇收汇的会计核算
收入外汇时记入本科目的贷方,转出外汇时记入本科目的借方。
在本科目下分年度按照利用外资和其他两项分设二级科目进行核算。
其他外汇的核算
其他外汇的核算是指不包括在贸易外汇和非贸易外汇收汇核算的外汇收汇。
贸易收入外汇的核算,必须坚持以全额入账的原则。各种扣汇、还汇等支出必须通过账户进行反映。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各分局要与各外汇指定银行建立定期账务核对制度,以保证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的收汇总账(现汇额度)与各专业银行实际结汇额度数字的一致。
非贸易外汇的核算主要是侨汇、旅游、黄金、港口运输以及劳务承包等外汇的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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