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缴国家外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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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缴国家外汇

会计科目

  上缴国家外汇是指企业依据《国家外汇额度收汇上缴核拨留成总账会计核算办法》规定设立的“上缴国家外汇(1105)”会计科目,属于来源类会计科目,本科目核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缴的国家外汇。

  上缴国家外汇科目是国家设在国家外汇管理局以及各分局的账户。各分局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月全额划转到国家外汇管理局。任何地方和单位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正式批准,不准擅自动用外汇用于地方(或中央单位)的各项支出。

目录

上缴国家外汇的会计核算

  上缴外汇时记入本科目的贷方;划转上缴国家外汇时,记入本科目的借方;余额表示尚未划转的国家外汇。

  在本科目下按照贸易外汇、非贸易外汇、其他外汇设置二级科目核算,并在贸易外汇下按照有偿上缴和无偿上缴设置账户进行核算。

上缴国家外汇相关会计分录

  一、对经分局审核无误后可办理上缴国家外汇和转入待分配留成外汇账户的外汇,编制以下会计分录:

  借:贸易外汇收汇单位户

    贷:上缴国家外汇——贸易外汇——无偿户或有偿户

      待分配留成外汇——贸易外汇——单位户

  二、划转上缴国家外汇时,按相关程序办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按月填制外汇额度调拨单(一式六联)将外汇及时缴交总局。会计分录如下:

  借:上缴国家外汇——贸易外汇——无偿户

    贷:全国联局往来——总局

  三、扣缴留成外汇。承包单位未完成上缴国家最低限上缴任务,各分局根据经贸部门扣缴单位的留成外汇通知书,从有关单位账户中扣缴。会计分录为:

  借:内部往来

    贷:上缴国家外汇——贸易外汇     项

    收:扣缴留成外汇

  四、侨汇收入的核算。办理留成和上缴国家外汇时:

  借:非贸易外汇收汇——侨汇           单位户

    贷:待分配留成外汇——非贸易外汇

      上缴国家外汇——非贸易外汇

  划转国家外汇时:

  借:上缴国家外汇——非贸易外汇

    贷:全国联局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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