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交城市建设维护税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是指单位依据《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系统级政府会计科目体系及使用说明》,在“2102其他应交税费”下设立的系统级二级明细科目“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科目编号为210201,属于负债类科目。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会计分录
1、发生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缴税费金额:
财务会计
借: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经营费用
贷:其他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不涉及预算会计业务
2、单位实际交纳上述各种税费时:
财务会计
借:其他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贷: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
预算会计注意不同的税种预算会计业务不同
(1)交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时:
借:事业支出/经营支出
贷:资金结存
(2)交纳代扣代缴个税时:
借:行政支出/事业支出/经营支出
贷:财政拨款预算收入/资金结存
(3)交纳单位所得税时:
借:非财政拨款结余
贷:资金结存
其他应交税费科目解读
2102 其他应交税费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除增值税以外的各种税费。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单位应交纳的印花税不需要预提应交税费,直接通过“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经营费用”等科目核算,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设置“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教育费附加”、“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应交车船税”、“应交房产税”、“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应交个人所得税”、“应交所得税”、“应交文化事业建设费”、“应交资源税”、“应交环境保护税”等系统级二级明细科目。
城市维护建设税概述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为计税依据,依法计征的一种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是指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直接减征或免征的两税税额,不包括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退还的两税税额。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
(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前款所称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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