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
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是指单位依据《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系统级政府会计科目体系及使用说明》,在“2102其他应交税费”下设立的系统级二级明细科目“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科目编号为210203,属于负债类科目。
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的会计分录
发生时,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地方教育费附加金额:
财务会计
借: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经营费用等
贷:其他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
不涉及预算会计业务
实际缴纳时:
财务会计
借:其他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
贷:银行存款等
预算会计
借: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等
贷:资金结存
其他应交税费科目解读
2102 其他应交税费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除增值税以外的各种税费。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单位应交纳的印花税不需要预提应交税费,直接通过“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经营费用”等科目核算,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设置“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教育费附加”、“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应交车船税”、“应交房产税”、“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应交个人所得税”、“应交所得税”、“应交文化事业建设费”、“应交资源税”、“应交环境保护税”等系统级二级明细科目。
地方教育费附加概述
地方教育附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开征的用于教育的政府性基金。
缴费主体:
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都应当依照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计费依据及费率:
计费依据: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为计征依据
费率: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征收期限:
按月、按季或按次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申报期限相同,实行按月、按季或按次缴纳。税务机关根据缴费人的基本情况认定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同时一并认定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纳税期限。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增值税、消费税时,应同时代扣代缴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申报期:每月初15日或每季初15日内,遇节假日顺延。
优惠政策:
(一)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政策
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范围,由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三)产教融合型试点企业抵免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政策
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试点企业属于集团企业的,其下属成员单位(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职业教育有实际投入的,可按本通知规定抵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允许抵免的投资是指试点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独立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的办学投资和办学经费支出,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与职业院校稳定开展校企合作,对产教融合实训基地等国家规划布局的产教融合重大项目建设投资和基本运行费用的支出。
试点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以后年度继续抵免。试点企业有撤回投资和转让股权等行为的,应当补缴已经抵免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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