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交文化事业建设费

应交文化事业建设费

应交文化事业建设费

会计科目

  应交文化事业建设费是指单位依据《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系统级政府会计科目体系及使用说明》,在“2102其他应交税费”下设立的系统级二级明细科目“文化事业建设费”,科目编号为210209,属于负债类科目。

目录

其他应交税费科目解读

  2102 其他应交税费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除增值税以外的各种税费。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单位应交纳的印花税不需要预提应交税费,直接通过“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经营费用”等科目核算,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设置“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教育费附加”、“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应交车船税”、“应交房产税”、“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应交个人所得税”、“应交所得税”、“应交文化事业建设费”、“应交资源税”、“应交环境保护税”等系统级二级明细科目。

  三、其他应交税费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发生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车船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纳税义务的,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缴税费金额,借记“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经营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教育费附加、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应交车船税、应交房产税、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二)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代扣代缴职工(含长期聘用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个人所得税)。

  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代扣代缴支付给职工(含长期聘用人员)以外人员劳务费的个人所得税,借记“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个人所得税)。

  (三)发生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交所得税额,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单位应交所得税)。

  (四)单位实际交纳上述各种税费时,借记本科目(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教育费附加、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应交车船税、应交房产税、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应交个人所得税、单位应交所得税等),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单位应交未交的除增值税以外的税费金额;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单位多交纳的除增值税以外的税费金额。

文化事业建设费概述

  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国家为了促进文化事业健康发展而对广告服务和娱乐服务征收的一种政府非税收入。

  广告服务、娱乐服务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广告服务”、“娱乐服务”范围内的服务。

  缴费主体: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

  征收标准:

  提供广告服务、娱乐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为计费依据

  费率:3%

  其中广告服务的计费销售额=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

  应缴费额的计算:

  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广告服务计费销售额

  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

  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征收期限:

  与增值税相同,按月或按季。

  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期与增值税相同,按月或按季申报缴纳。一般是每月初15日或每季初15日内为申报期,遇节假日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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