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征其他收入
待征其他收入是指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部门依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核算规定》设立的“待征其他收入”会计科目。“待征其他收入”会计科目主要用以核算应征而未征的滞纳金和罚没款项。
待征其他收入明细科目设置
“待征其他收入”:下设“待征滞纳金收入”和“待征罚没收入”明细科目。
待征其他收入的会计核算
本科目借方记录待征的滞纳金和罚没收入,贷方记录待征减少数。余额一般在借方,表示应征未征的滞纳金收入和罚没收入。年终余额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
矿产资源补偿费滞纳金相关规定
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补偿费2‰的滞纳金。
采矿权人未按照前款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的,由征收机关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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