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
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是指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部门依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核算规定》设立的“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会计科目。“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会计科目主要用以核算实际发生的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
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会计核算
本科目借方记录实际发生的减免数,贷方平时无发生额,余额一般在借方,表示累计减免数。年终与“应征矿产资源补偿费”科目的贷方余额结转冲销后无余额。
矿产资源补偿费概述
矿产资源补偿费是采矿权人因开采消耗属于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而对国家的经济补偿,是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和维护国家财产权益的重要体现。
根据《矿产资源法》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矿产资源补偿费由采矿权人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以矿产品销售时使用的货币结算;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以其销售最终产品时使用的货币结算。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算:
征收矿立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
开采回采率系数=核定开采回采率/实际开采回采率
核定开采回采率,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的矿山设计为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只要求有开采方案,不要求有矿山设计的矿山企业,其开采回采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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