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收入
担保收入是指担保企业依据《重庆市融资担保企业会计核算指引(试行)》规定设立的“担保收入”会计科目,科目编号为6031,属于损益类科目。本科目核算担保企业确认的原担保收入和分担保收入,可按担保业务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担保收入的账务处理
(一)担保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即: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担保责任,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与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企业确认原担保合同担保收入,借记“应收保费”、“预收保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原担保收入)。原担保合同提前解除的,按原担保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应退还投保人的金额,借记本科目(原担保收入),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确认的分担保合同分担保收入,借记“应收分保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分担保收入)。
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按账单标明的金额对分担保收入进行调整,按调整增加额,借记“应收分保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分担保收入);调整减少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担保收入的会计分录
1、企业确认原担保合同担保收入的会计分录:
借:应收保费
预收保费
贷:担保收入(原担保收入)
原担保合同提前解除的,按原担保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应退还投保人的金额,作以下分录:
借:担保收入(原担保收入)
贷:银行存款
2、确认的分担保合同分担保收入:
借:应收分保账款
贷:担保收入(分担保收入)
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按账单标明的金额对分担保收入进行调整,按调整增加额作相关分录:
借:应收分保账款
贷:担保收入(分担保收入)
调整减少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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