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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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收入

会计科目

  担保收入是指担保企业依据《重庆市融资担保企业会计核算指引(试行)》规定设立的“担保收入”会计科目,科目编号为6031,属于损益类科目。本科目核算担保企业确认的原担保收入和分担保收入,可按担保业务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目录

担保收入的账务处理

  (一)担保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即: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担保责任,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与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企业确认原担保合同担保收入,借记“应收保费”、“预收保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原担保收入)。原担保合同提前解除的,按原担保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应退还投保人的金额,借记本科目(原担保收入),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确认的分担保合同分担保收入,借记“应收分保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分担保收入)。

  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按账单标明的金额对分担保收入进行调整,按调整增加额,借记“应收分保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分担保收入);调整减少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担保收入的会计分录

  1、企业确认原担保合同担保收入的会计分录:

  借:应收保费

    预收保费

    贷:担保收入(原担保收入)

  原担保合同提前解除的,按原担保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应退还投保人的金额,作以下分录:

  借:担保收入(原担保收入)

    贷:银行存款

  2、确认的分担保合同分担保收入:

  借:应收分保账款

    贷:担保收入(分担保收入)

  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按账单标明的金额对分担保收入进行调整,按调整增加额作相关分录:

  借:应收分保账款

    贷:担保收入(分担保收入)

  调整减少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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