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保障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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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科目

  服务保障收入是指单位依据《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系统级政府会计科目体系及使用说明》在“4101事业收入”科目下设立的明细科目“服务保障收入”,科目编号为410101,属于收入类科目,通过“单位往来”进行系统级辅助核算。

目录

服务保障收入科目核算内容

  “服务保障收入”科目核算具有服务保障性质单位为服务保障对象提供各类服务保障,从局本级或其他政府部门取得专用财政款项收入。

事业收入科目解读

  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实现的收入,不包括从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单位取得的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包括两大类,一类是从同级财政以外的同级政府部门取得的横向转拨财政款,另一类是从上级或下级政府(包括政府财政和政府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款。在具体核算时,事业单位对于因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应当通过“事业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科目核算;对于其他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应当通过“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按照事业收入的类别设置“服务保障收入”、“餐饮收入”、“住宿收入”“出租收入”、“培训收入”、“管理费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其他收入”等明细科目。单位应当按照收入来源通过“单位往来”进行系统级辅助核算。

  三、事业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采用财政专户返还方式管理的事业收入

  1.实现应上缴财政专户的事业收入时,按照实际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应缴财政款”科目。

  2.向财政专户上缴款项时,按照实际上缴的款项金额,借记“应缴财政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收到从财政专户返还的事业收入时,按照实际收到的返还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采用预收款方式确认的事业收入

  1.实际收到预收款项时,按照收到的款项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预收账款”科目。

  2.以合同完成进度确认事业收入时,按照基于合同完成进度计算的金额,借记“预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采用应收款方式确认的事业收入

  1.根据合同完成进度计算本期应收的款项,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2.实际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四)其他方式下确认的事业收入,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上述(二)至(四)中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交增值税”科目。

  (五)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本期盈余,借记本科目,贷记“本期盈余”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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