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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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科目

  物业收入是指单位依据《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系统级政府会计科目体系及使用说明》在“4401经营收入”科目下设立的系统级二级明细科目“物业收入”,科目编号为440106,属于收入类科目,通过“单位往来”进行系统级辅助核算。

目录

物业收入科目核算内容

  “物业收入”科目主要核算物业管理费收入、水电气暖收入、车位收入、维修检测收入等。单位可以按物业收入类型进行明细核算。

物业收入概述

  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收入的内容营业收入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服务和其他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物业服务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1.主营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从事物业服务活的过程中,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维修、管理和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物业服务收入、物业经营收入、物业酬金收入和物业大修收入。

  (1)物业服务收入:公共性服务费收入、公众代办性服务费收入和特约服务收入。

  (2)物业经营收入:物业服务企业经营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的房屋建筑物和共用设施取得的收入,如房屋出租收入和经营停车场、游泳池、各类球场、集中供暖、中央空调等共用设施收入。

  (3)物业大修收入:物业服务企业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委托,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大修取得的收入。

  (4)物业酬金收入:物业服务企业从物业服务项目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的酬金收入。

  2.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包括广告收入、废品回收收入、商业用房经营收入、场地租赁及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等。

  商业用房经营收入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利用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的商业用房,从事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如开办健身房、美容美发屋、商店、饮食店等的经营收入。

事业收入科目解读

  4401 经营收入

  核算内容

  ”4101事业收入“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实现的收入,不包括从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对于因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从非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拨款,应当在本科目下单设“非同级财政拨款”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新旧衔接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算的通知》(财会【2018】34号)规定:“事业单位对于因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应当通过“事业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科目核算。”

  综上,“事业收入”科目核算内容包括两块,一是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实现的收入;二是事业单位因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

  核算范围

  “事业收入”科目仅限事业单位使用,所以核算内容不包括从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是指与事业单位成立宗旨和主要职能相关的活动,类似于企业的主营业务活动。比如,高校的专业业务活动根据其成立宗旨和主要职能,确定其事业活动包括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

  明细科目设置

  本科目应当按照经营活动类别设置“客房收入”、“餐饮收入”、“会议室收入”、“出租收入”、“销售收入”、“物业收入”、“其他收入”等系统级二级明细科目。单位应当按照收入来源通过“单位往来”进行系统级辅助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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