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房款收入
售房款收入是指单位依据《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系统级政府会计科目体系及使用说明》在“4609其他收入”科目下设立的系统级二级明细科目“售房款收入”,科目编号为460904,属于收入类科目,通过“单位往来”进行系统级辅助核算。
售房款收入相关会计处理
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自2019年1月1日起,将归属于本单位的售房款及其利息收入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并按照《政府会计制度》统一进行会计核算。收到售房款项(售房收入扣除按标准计提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及其利息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中借记“资金结存”科目,贷记“其他预算收入”科目。按规定使用售房款发放购房补贴的,计提购房补贴费用时,借记“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发放购房补贴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中借记“行政支出”“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资金结存”科目。
新旧会计制度转换时,中央级行政单位和中央级事业单位应当分别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一)行政单位在原账中将售房款作为负债(其他应付款或长期应付款等)核算的,应当将有关负债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中的“累计盈余”科目;同时,按照相同金额在新账预算会计中借记“资金结存”科目,贷记“非财政拨款结转”相关明细科目。
行政单位原对售房款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即未将售房款资金纳入“大账”核算)的,应当将售房款资金统一纳入“大账”核算,按照有关账套(或台账)核算的售房款余额,在新账财务会计中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累计盈余”科目;同时,按照相同金额在新账预算会计中借记“资金结存”科目,贷记“非财政拨款结转”相关明细科目。
(二)事业单位在原账中将售房款记入“专用基金”科目的,应当将“专用基金”科目相关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中的“累计盈余”科目;同时,按照相同金额在新账预算会计中借记“资金结存”科目,贷记“非财政拨款结转”相关明细科目。
尚未将单位售房款纳入财政统筹使用的省级及以下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比照本解释中有关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售房款的会计处理规定执行。
其他收入科目解读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现金盘盈收入、按照规定纳入单位预算管理的科技成果转化收入、行政单位收回已核销的其他应收款、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置换换出资产评估增值等。
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归属于本单位的售房款及其利息收入,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设置“收回已核销的其他应收款”、“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现金盘盈收入”、“售房款收入”、“其他收入”等系统级二级明细科目。单位应当按照收入来源通过“单位往来”进行系统级辅助核算。
三、其他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现金盘盈收入
每日现金账款核对中发现的现金溢余,属于无法查明原因的部分,报经批准后
财务会计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其他收入
不涉及预算会计业务
二、科技成果转化收入
单位科技成果转化所取得的收入,按照规定留归本单位的,按照所取得收入扣除相关费用之后的净收益
财务会计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入
预算会计
借: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贷:其他预算收入
三、收回已核销的其他应收款
行政单位已核销的其他应收款在以后期间收回的,按照实际收回的金额
财务会计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入
预算会计
借: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贷:其他预算收入
四、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
无法偿付或债权人豁免偿还的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及长期应付款
财务会计
借: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长期应付款等
贷:其他收入
不涉及预算会计业务
五、置换换出资产评估增值
(1)资产置换过程中,换出资产评估增值的,按照评估价值高于资产账面价值或账面余额的金额
财务会计
借:有关科目
贷:其他收入
不涉及预算会计业务
(2)以未入账的无形资产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评估价值加相关税费作为投资成本
财务会计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银行存款(支付的相关税费)
其他应交税费
其他收入(扣除上述费用后的净值)
预算会计
借:其他支出(支付的相关税费)
贷: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六、确认以外的其他收入时,按照应收或实际收到的金额
财务会计
借:其他应收款/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
贷:其他收入
预算会计
借:资金结存——货币资金(按实际收到的金额)
贷:其他预算收入
七、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本期盈余
财务会计
借:其他收入
贷:本期盈余
预算会计
(1)如属于专项资金收入
借:其他预算收入
贷:非财政拨款结转——本年收支结转
(2)如非专项资金收入
借:其他预算收入
贷:其他结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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