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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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科目

  对外提供担保是指单位依据《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系统级政府会计科目体系及使用说明》,在“2601 预计负债”科目下设立的系统级二级明细科目“对外提供担保”,科目编号为260101,属于负债类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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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提供担保概述

  对外提供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不包括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里的“他人”包括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公司法》对此有相应的决议程序的规定。

  新《公司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从新《公司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来看,经董事会、股东会决议是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基本要求。尤其是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预计负债科目解读

  2601 预计负债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对因或有事项所产生的现时义务而确认的负债,如对未决诉讼等确认的负债。

  二、本科目设置“对外提供担保”、“未决诉讼”、“产品质量保证”、“其他负债”四个系统级二级明细科目。

  预计负债是政府会计主体承担的现时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政府会计主体,这里的“很可能”指发生的可能性为“大于50%,但小于或等于95%”,而且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可以在报表中得以确认。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8号-负债》规定:预计负债应当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初始计量。所需支出存在一个连续范围,且该范围内各种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相同的,最佳估计数应当按照该范围内的中间值确定。同时在确定最佳估计数时,一般应当综合考虑与或有事项有关的风险、不确定性等因素。

  在其他情形下,最佳估计数应当分别下列情况确定:

  1.或有事项涉及单个项目的,按照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

  2.或有事项涉及多个项目的,按照各种可能结果及相关概率计算确定。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报告日对预计负债的账面余额进行复核。有确凿证据表明该账面余额不能真实反映当前最佳估计数的,应当按照当前最佳估计数对该账面余额进行调整。履行该预计负债的相关义务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资源流出政府会计主体时,应当将该预计负债的账面余额予以转销。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附注中披露预计负债的形成原因以及经济资源可能流出的时间、经济资源流出的时间和金额不确定的说明,预计负债有关的预期补偿金额和本期已确认的补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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