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划转暂收外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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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划转暂收外汇

会计科目

  应划转暂收外汇是指企业依据《国家外汇额度收汇上缴核拨留成总账会计核算办法》规定设立的“应划转暂收外汇(1104)”会计科目,属于来源类会计科目。本科目核算各地方公司代中央各外贸、工贸专业进出口总公司经营出口的收汇(包括一类15种商品)以及外省(市)的收汇,但不在本地办理上缴国家外汇和核拨留成手续的贸易外汇暂收;以及中央单位在地方结汇需在中央办理上缴国家外汇和核拨留成手续的非贸易外汇的暂收。

目录

应划转暂收外汇的会计核算

  收入外汇时记入本科目的贷方;将外汇调往中央有关部门(或单位)时,记入本科目的借方;贷方科目的余额表示尚未划转的外汇。

  在本科目下按照贸易外汇和非贸易外汇设二级科目进行核算;并在二级科目下按照调入单位设置账户进行核算。

  相关规定:

  各地方进出口公司代中央各外贸、工贸专业总公司和各部委进出口公司经营的出口收汇,必须通过应划转暂收外汇科目核算。而不允许将该项收汇入贸易外汇收汇科目核算,以杜绝重复核拨留成外汇的现象。

应划转暂收外汇的会计分录

  一、如果收到不应在结汇地办理上缴和核拨留成的贸易外汇后,编制以下会计分录:

  借:国家外汇结汇

    贷:应划转暂收外汇——贸易外汇  单位户

  将该笔外汇调给有关分局时,编制以下会计分录:

  借:应划转暂收外汇——贸易外汇          单位户

    贷:全国联局往来    局

  有关分局收到该外汇后,编制以下会计分录:

  借:全国联局往来局

    贷:贸易外汇收汇   单位户

  二、划转中央单位的非贸易外汇

  各分局收到外汇指定银行出具的中央在地方单位的非贸易外汇收入并应由中央部门办理留成和上缴外汇的结汇证明时,应将这部分外汇设专户存储,并按月上划国家外汇管理局。

  会计分录如下:

  1.收入外汇时

  借:国家外汇结汇

    贷:应划转暂收外汇——非贸易   单位户

  2.划转外汇时

  借:应划转暂收外汇——非贸易外汇   单位户

    贷:全国联局往来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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