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更正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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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更正凭证

国库原始凭证

  收入更正凭证是国库使用的原始凭证之一,收入更正凭证的形式为“更正通知书”,是办理预算收入更正与调库的专用凭证。值得注意的是:“更正通知书”已被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启用更正(调库)通知书的通知宣布停止使用,自2011年8月1日开始,启用更正(调库)通知书。

目录

收入更正凭证:更正(调库)通知书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启用更正(调库)通知书的通知》(财库〔2011〕112号)规定,“更正(调库)通知书”的使用要求如下:

  一、“更正(调库)通知书”是财政部门、征收机关、国库等办理更正或调库业务的专用凭证。主要用于下列事项:

  (一)在预算资金收缴或支拨、编制预算收支报表过程中发生技术性差错,需要对国库资金在不同预算收支科目、不同预算级次或国库横向之间进行调整;

  (二)根据财税政策规定,需要对国库资金在不同预算收支科目、不同预算级次活国库横向之间进行调整。

  二、“更正(调库)通知书”格式详见附件。

  三、“更正(调库)通知书”为多联次,其中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三联国库留存,其他联次张数及用途由业务相关方共同商定。

  四、“更正(调库)通知书”由更正或调库的业务发起方根据格式要求制作、填写和打印,并在所有联次加盖印章。财政、征收机关作为业务发起方时,使用其在国库的预留印鉴;国库作为业务发起方时,使用国库业务专用章。

  五、通过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办理的税收收入(含税务机关代征的非税收入)电子更正、电子调库等业务操作,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退库电子更正电子免抵调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0]131号)执行。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更正通知书”停止使用。

国库会计凭证概述

  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证明,记账的依据。国库使用的会计凭证属于银行的“特定凭证”。国库会计凭证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原始凭证包括收入缴库凭证收入退库凭证、收入更正凭证、库款支付凭证、资金结算凭证、国债凭证等。记账凭证是据据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按业务内容和应用的会计科目,加以归类整理而编制的,是登记账簿的依据。

  国库应按规定审核、制作会计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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