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付出资人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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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科目

  应付出资人回报是指民办中小学校依据《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会计核算办法》设立的会计科目“应付出资人回报”,科目编号为2205。应付出资人回报属于负债类科目,本科目核算学校根据决策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类似决策机构,下同)的决议,提取并应支付给出资人的回报。

目录

应付出资人回报的账务处理

  应付出资人回报的主要账务处理:

  (1)学校根据决策机构的决议,提取出资人回报时,借“结余分配——提取出资人回报”,贷本科目。

  (2)向出资人支付回报时,借本科目,贷“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学校尚未支付的出资人回报。

应付出资人回报项目内容和填列方法

  资产负债表编制时,“应付出资人回报”,反映学校应付未付的出资人回报。本项目应当根据“应付出资人回报”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

应付出资人回报的会计分录

  (1)学校根据决策机构的决议,提取出资人回报的会计分录:

  借:结余分配——提取出资人回报

    贷:应付出资人回报

  (2)向出资人支付回报的会计分录:

  借:应付出资人回报

    贷:现金、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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