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付出资人回报

应付出资人回报

应付出资人回报

会计科目

  应付出资人回报是指民办中小学校依据《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会计核算办法》设立的会计科目“应付出资人回报”,科目编号为2205。应付出资人回报属于负债类科目,本科目核算学校根据决策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类似决策机构,下同)的决议,提取并应支付给出资人的回报。

目录

应付出资人回报的账务处理

  应付出资人回报的主要账务处理:

  (1)学校根据决策机构的决议,提取出资人回报时,借“结余分配——提取出资人回报”,贷本科目。

  (2)向出资人支付回报时,借本科目,贷“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学校尚未支付的出资人回报。

应付出资人回报项目内容和填列方法

  资产负债表编制时,“应付出资人回报”,反映学校应付未付的出资人回报。本项目应当根据“应付出资人回报”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

应付出资人回报的会计分录

  (1)学校根据决策机构的决议,提取出资人回报的会计分录:

  借:结余分配——提取出资人回报

    贷:应付出资人回报

  (2)向出资人支付回报的会计分录:

  借:应付出资人回报

    贷:现金、银行存款

附件列表

下载次数:0

0

免责声明: • 会计网百科的词条系由网友创建、编辑和维护,如您发现会计网百科词条内容不准确或不完善,欢迎您联系网站管理员开通编辑权限,前往词条编辑页共同参与该词条内容的编辑和修正;如您发现词条内容涉嫌侵权,请通过 tougao@kuaiji.com 与我们联系,我们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处理。 • 未经许可,禁止商业网站等复制、抓取会计网百科内容;合理使用者,请注明来源于baike.kuaiji.com。

上一篇 伙食费用    下一篇 汇率风险中性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